私募基金为何偏好有限合伙制?——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
【出 处】:
委托代理
有限合伙制
公司制
【作 者】:
武康平
;
倪宣明
【摘 要】公司制下普通合伙人只能获得保留效用,利润剩余归有限合伙人所有。但在有限合伙制下,有限合伙人只能获得保留效用,利润剩余全归普通合伙人所有。有限合伙制,将货币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内部化,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。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而言,激励程度更高,代理成本更低,更能充分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优势,因此,成为私募基金的首选。
相关热词搜索:
上一篇:渠道驱动型创意产业双向增值模式研究
下一篇:中国城乡融合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研究